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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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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律师曾任职于外资公司及国有公司,熟知公司的运营及管理模式,后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宋燕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的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及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详细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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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村民刘某年近八旬,她的老伴因病早逝,她一个人把儿子抚养成人。不料,儿子结婚后对刘某不闻不问,反而是刘某的侄女王某一直照顾刘某的生活,每天都来看望她。刘某一气之下与侄女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赠与王某,并将此赠与合同予以公证。由于刘某行动不便,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刘某突发脑溢血去世。 王某及其儿子一起料理了老人的后事后,便将该赠与合同拿出,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的儿子以房屋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该赠与。王某咨询,其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说法:《合同法》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刘某是因病去世,因此刘某的儿子无权撤销该赠与。另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综上,王某可依法提起诉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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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6-20 访问人数:1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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