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恋人们在金钱、财产方面往往出手大方、不分彼此,如果双方能够如愿以偿地步入婚姻殿堂并和和美美生活下去,一切都皆大欢喜。然而,很多恋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最终选择分手,有时还会因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发生纠纷。 恋爱财产纠纷不同于婚后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里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争议只能依据财产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借款者应当依法偿还。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如果属于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则属于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未成就,也就是说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那么赠与方要求返还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是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自然也应当予以返还。至于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 恋爱是人生美好的经历,值得人们真诚对待、好好珍惜。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得不分手,也应当好聚好散、友好协商,而不应当锱铢必较、反目成仇。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经过浪漫的恋爱,结成美满的姻缘,最终组成和睦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