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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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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律师曾任职于外资公司及国有公司,熟知公司的运营及管理模式,后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宋燕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的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及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详细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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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入院生产,术中脾脏被切除致残。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2012年3月21日,原告匡某进入被告某医院待产。在进行体检后,被告对匡某行剖腹取胎术,顺利取出一女婴。因子宫收缩欠佳,被告医生对匡某予以手按摩子宫,术中清理盆、腹腔时发现腹腔内有少量不凝血,遂通知外科医生查看病情,考虑病理性脾破裂出血,决定对匡某行剖腹探查术,根据术中病理情况,再决定术式。原告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同意剖腹探查术”。当日5时15分,匡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被告行脾脏切除术。术中及术后,被告均未告知原告及其家属,亦未取得原告及其家属的书面同意。4月2日,匡某在进行彩超检查后发现脾脏已被切除。因脾脏被切除,原告已构成六级伤残。诉讼中,经被告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术中操作不当,未充分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脾脏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原告脾脏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对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同时被告在对原告行脾脏切除术时未将其医疗行为告知原告及家人,亦未取得原告及家人的书面同意,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原告存在妊娠期脾脏瘀血性改变,酌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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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7-10 访问人数: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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